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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抚养费纠纷原告主体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0 1495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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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请求变更抚养费数额的,以子女本人或者直接抚养孩子的当事人为原告;若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由请求变更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等。关于确定抚养费纠纷原告主体的规定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确定抚养费纠纷原告主体的规定有哪些

确定抚养费纠纷原告主体具有如下法律规定:

1、若请求变更抚养费数额的,以子女本人或者直接抚养孩子的当事人为原告;

2、若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由请求变更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等。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迟延履行和不履行的区别

迟延履行是指当事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履行,不履行是指当事人根本没有履行。

拒绝履行的概念

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法律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拒绝履行一般表现为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其债务,有时候也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例如债务人将应交付于债权人的标的物又转卖他人。构成拒绝履行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具有合法有效的债务关系。如果没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就不存在拒绝履行的问题;

2、债务人有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以行为的方式体现出来;

3、债务人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即债务人明知存在债务且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

4、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债务。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且无正当理由的,才能构成拒绝履行。

债务人拒绝履行,债权人可否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学者们的意见不一致。根据规定不要求债权人履行催告,可直接解除合同。

迟延履行的概念

“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延迟或逾期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间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其构成要件为:

1、必须存在有效的债务债权关系;

2、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3、债客观上债务属于能够履行的状态;

4、债务人无正当理由的使债务出于赤炎状态。其中如果债务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者留置权等延迟履行的抗辩权,那么债务人的迟延履行具有合法性,不构成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的限定

迟延履行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又不同的的限定。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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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迟延履行和不履行的区别
拒不履行与不能履行的区别
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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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4分钟前回复:

关于未婚先孕孩子的抚养权有什么规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一、哺乳期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生活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权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四、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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